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7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新龙村民委员会文书村经济合作社等因与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新龙村民委员会及海南绿元素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新龙村民委员会文书村经济合作社,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新龙村民委员会高塘村经济合作社,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新龙村民委员会金猫新村经济合作社,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新龙村民委员会金猫老村经济合作社,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新龙村民委员,海南绿元素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民终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新龙村民委员会文书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黎治贤,该社社长。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新龙村民委员会高塘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XX亨,该社社长。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新龙村民委员会金猫新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羊国处,该社社长。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新龙村民委员会金猫老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曾井才,该社社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新龙村民委员。负责人:符有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审第三人:海南绿元素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宗干,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新龙村民委员会文书村经济合作社、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新龙村民委员会高塘村经济合作社、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新龙村民委员会金猫新村经济合作社、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新龙村民委员会金猫老村经济合作社(以上四上诉人简称四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新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龙村委会)及一审第三人海南绿元素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绿元素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176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裁定认为,四经济合作社主张新龙村委会与海南绿元素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效,请求将涉诉土地归还四经济合作社使用,涉及土地的权属问题。四经济合作社和新龙村委会虽然在1981年带土地并入海南省西庆农场,但土地所有权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四经济合作社和新龙村委会已不是所并入农场的土地所有权人。2008年退场完后,海南省国营西培农场虽然在2014年将涉诉争议土地移交新龙村委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的规定,涉案土地尚未重新确权处理,属权属不清。对于权属不清的争议土地,应当先由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确权。四经济合作社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四经济合作社的起诉。四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指令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理由是:四经济合作社于1981年带土地并入海南省国营西庆农场(现为海南省国营西培农场的分场)。2006年至2008年间,四经济合作社退出农场时,农场也一并退还带入土地,有《西庆农场并场队退场改革土地确权及有关问题处理工作方案》和《集体土地移交书》以及证人谢壮明和周尚明为证。故涉案土地应属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且一直由四经济合作社管理使用。但国营西培农场在退还土地前将涉案土地先移交给新龙村委会,而新龙村委会却一直没有将涉案土地划归四经济合作社。新龙村委会未经四经济合作社同意,将该土地发包给海南绿元素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四经济合作社的权益,依法应予撤销。一审认定本案系土地权属争议纠纷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理认为:四经济合作社起诉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其对涉案土地享有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四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珍审判员  王永政审判员  郭冬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