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琴与舒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琴,舒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2执73号申请执行人杨琴,女,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舒增文,男,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杨琴与舒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舒增文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1月26日权利人杨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称,将每月的退休工资全部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杨琴的借款,直至还清借款为止,且退休工资由法院冻结。2016年1月28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从其工资帐户中支取7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3000元,同日,本院裁定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履行计划,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2执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付建三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