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财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贵州基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三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基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财保17-19号申请人贵州基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贵州省龙里县谷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兰钢,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510265965。委托代理人谭琪,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699320。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法定代表人周遵富。申请人贵州基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三案,申请人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共价值3052587.66元的财产。申请人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基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申请人贵州基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人民币3052587.66元的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2587.6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翟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董利第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