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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02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02刑初16号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细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刘某在河源市源城区东华路经营的美尚衣柜店内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软件、直接通话下单等形式接受他人赌博投注,然后通过陈老板(姓名不详,在逃)提供的“新东方”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账号:hy183)及由刘某某(在逃)提供的“A9”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账号:aa123123)进行下注。经查实,被告人刘某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总额达108984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被告人刘某用于外围六合彩网络赌博下注使用的电脑1台、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信息的手机1部;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六合彩赌博网站截图、六合彩投注手机信息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何某某、童某某、钟某某、欧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和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108984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一部、三星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素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