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天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天恩,刘永叶,王喜业,郭永鸿,王召洋,刘家龙,孙爱云,孙爱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叶民金初字第276号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红伟。委托代理人包国权(特别授权),系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孙天恩,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永叶,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喜业,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永鸿,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召洋,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家龙,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爱云,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爱荣,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永鸿、孙爱云、孙爱荣委托代理人刘迎辉,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天恩、刘永叶、王喜业、郭永鸿、王召洋、刘家龙、孙爱云、孙爱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包国权、被告孙天恩、被告郭永鸿、孙爱云、孙爱荣的委托代理人刘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永叶、王喜业、王召洋、刘家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30日,被告孙天恩从我社贷款74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并由被告刘永叶、王喜业、郭永鸿、王召洋、刘家龙、孙爱云、孙爱荣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经我社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孙天恩归还我社7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被告刘永叶、王喜业、郭永鸿、王召洋、刘家龙、孙爱云、孙爱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天恩辩称,借款属实,但是现在资金周转困难,我愿意先偿还一部分。被告郭永鸿、孙爱云、孙爱荣辩称,我们提供保证属实,但是借款资金是否及时支付给借款人我们不清楚,借款人归还款项数额需法院核实。同时,如果债务人所借资金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抵消其前期所借的债务,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担保人手中没有保证合同。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被告孙天恩从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贷款74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2013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2‰,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经计算为月利率15.3‰),同时,被告刘永叶、王喜业、郭永鸿、王召洋、刘家龙、孙爱云、孙爱荣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承诺为以上借款提供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如约支付借款,现原告以借款到期后,被告不予归还为由诉至法院。另查明:截止2015年10月31日,被告欠息118497.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借款,被告孙天恩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刘永叶、王喜业、郭永鸿、王召洋、刘家龙、孙爱云、孙爱荣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天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40000元,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向原告支付截止2015年10月31日所欠利息118497.4元,并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15.3‰)计付自2015年1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永叶、王喜业、郭永鸿、王召洋、刘家龙、孙爱云、孙爱荣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被告孙天恩、刘永叶、王喜业、郭永鸿、王召洋、刘家龙、孙爱云、孙爱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于上诉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撤回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明哲审 判 员 王会娟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