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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秋云与李文钊、汕头市融洽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云,李文钊,汕头市融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陈秋云,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527。被执行人李文钊,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汕头市融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同益路南侧、阜安路东侧宜嘉名都A06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文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汕澄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钊、汕头市融洽贸易有限公司付还申请执行人陈秋云借款1970000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文钊有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丽泽路商住楼2幢14号至18号一连四层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文钊名下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丽泽路商住楼2幢14号一连四层房地产(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2000135736号);二、查封被执行人李文钊名下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丽泽路商住楼2幢15号一连四层房地产(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2000135732号);三、查封被执行人李文钊名下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丽泽路商住楼2幢16号一连四层房地产(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2000135733号);四、查封被执行人李文钊名下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丽泽路商住楼2幢17号一连四层房地产(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2000135735号);五、查封被执行人李文钊名下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丽泽路商住楼2幢18号一连四层房地产(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2000135734号);六、查封期限各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少佳审 判 员  杜式健代理审判员  徐志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素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