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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84号罪犯李文刚,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以李文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5月18日至2019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23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5月9日,经本院(2013)咸刑减字第0001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缴纳罚金500元)。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李文刚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文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2个积极,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刚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刚的有期徒刑减去十个月(减刑后刑罚执行至2018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共计已缴纳罚金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