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万荣农村信用社与李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豪,李晓娜,薛亚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23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永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豪,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光华乡,农民。被执行人李晓娜,女,199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光华乡,农民。被执行人薛亚朋,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光华乡,农民。万荣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1881600038237662账号上存款2036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薛亚朋妻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0981811000828725账号上存款48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郭 超执行员 解建政执行员 贾润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亚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