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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荣诉被告李阳升、江西省青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荣,李阳升,江西省青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张福荣,南昌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成文,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阳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新国,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青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战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开莉、鲁捷,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荣诉被告李阳升、江西省青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荣于2016年1月29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荣撤回对被告李阳升、江西省青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400元,减半收取29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700元,由原告张福荣承担。审 判 长  余永祥人民陪审员  黄春保人民陪审员  陶 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海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