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7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郭正官与垣曲县王茅镇王茅镇白水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正官,垣曲县王茅镇白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14号申请执行人郭正官,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垣曲县王茅镇白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成小朋,村长。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垣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正官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垣曲县垣曲县王茅镇白水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申忠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