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谭广如与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广如,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584号原告谭广如,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棉花街19号B幢2706号。法定代表人吴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广如诉被告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向原告谭广如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6年2月1日上午9时到本院十八法庭参加诉讼,但原告谭广如未按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鉴于原告谭广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广如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