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5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廖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25刑初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杞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云x**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双江自治县“乐巢酒吧”送刀某某到双江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日0时3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双江自治县人民医院大门口时,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击到医院大门横杆支撑杆。在医院值班保安要求其赔偿时,被告人廖某某对医院保安人员进行殴打、谩骂,并妨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证人赵某某、刀某某、杨某某、薛某某、万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量刑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书面量刑建议,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廖某某针对量刑建议,要求法庭对自己单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再犯的危险,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还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学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鸿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