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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盛某与代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某,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910号申请执行人盛某,农民。被执行人代某,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某与被告代某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720元,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李秋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