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盛某与代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某,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910号申请执行人盛某,农民。被执行人代某,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某与被告代某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720元,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李秋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