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湘0903刑初49号尹革珍开设赌场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6)湘0903刑初49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珍。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监视居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依法审查,被告人尹某珍现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一刑诉[2016]33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退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