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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湘0903刑初49号尹革珍开设赌场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6)湘0903刑初49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珍。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监视居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依法审查,被告人尹某珍现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一刑诉[2016]33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退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