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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23刑初6号公诉机关平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Y124**中型自卸货车搭乘被害人张某甲、何某某、何某甲从平昌县兰草镇梁铜村10组往兰草镇在街方向行驶。11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兰草镇胜利街9号(小地名:黄梁嘴)道路处时,张某某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于道路外,致张某甲当场死亡,何某某、何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平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川Y124**中型自卸货车搭乘被害人张某甲、何某某、何某甲从平昌县兰草镇梁铜村10组往兰草镇在街方向行驶。11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兰草镇胜利街9号(小地名:黄梁嘴)道路处时,张某某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于道路外,致张某甲当场死亡,何某某、何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平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证明现场概貌。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准驾车型为B2及川Y124**中型自卸货车的相关情况。4、证人何某甲、何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搭乘其从兰草镇梁铜村往兰草镇在街方向行驶时,11时30分许在兰草镇胜利街9号(小地名:黄梁嘴)道路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5、鉴定文书,证明死者张某甲死亡原因系胸部受压引起窒息缺氧和其他损伤共同作用致其死亡、伤者何某甲车祸致右肩关节脱位及右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伤者何某某因车祸致伤尚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事实。6、平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张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7、被告人张某某对其交通肇事行为供认不讳,供述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及张某甲在事故中死亡、何某甲、何某某在事故中受伤的事实。8、平昌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及死者张某甲亲属、伤者何某某、何某甲出具的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与死者张某甲亲属对赔偿事项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9、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其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与死者张某甲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张某甲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左红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柠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