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40号申请人夏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1日生。关于夏某某与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方某某至今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方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红星分理处,账号78×××9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亚诚代理审判员 郑 磊代理审判员 卞雅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高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