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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40号申请人夏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1日生。关于夏某某与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方某某至今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方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红星分理处,账号78×××9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亚诚代理审判员  郑 磊代理审判员  卞雅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高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