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商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前富与凌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前富,凌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808号原告陈前富,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某,居民。被告凌伟,居民。原告陈前富与被告凌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前富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凌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前富诉称:我系从事家具销售的经营者,2014年凌伟向我赊购家具,却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并在2014年10月20日向我出具欠条一份,尚欠我家具款28312元。后我多次向凌伟催要,但其以各种理由拖欠未付。现要求凌伟支付我货款2831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陈前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4年7月3日销货清单一份;2、2014年10月20日凌伟向陈前富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凌伟辩称:我欠陈前富货款28312元是事实,但其提供的木床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我货款损失7000余元,且至今尚有5张榉木床未能销售出去,我要求退货。2015年10月8日,陈前富的儿子陈某到我处,我答应10天内付款10000元给他,但他第二天在微信朋友圈散发不良信息,导致我生意损失20000余元,我要求陈前富赔偿。被告凌伟答辩的主要证据有:手机照片一组。根据原告陈前富的起诉和被告凌伟的答辩,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陈前富供给被告凌伟的实木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质证过程中,被告凌伟对原告陈前富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原告陈前富对被告凌伟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市场上销售照片上的木床的人很多,不能确定该照片的木床即为其所供,而且当时送货时凌伟未提出质量问题。本院对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据经审核认为,原告陈前富提供的证据1、2,经凌伟质证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被告凌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照片上的实木床即为原告陈前富所供,故本院不予认定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各方对事实无异议部分,可以确认下列事实:2014年7月3日,凌伟向陈前富赊购松木床、榉木床等计28312元,并于2014年10月20日向陈前富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到陈老板货款人民币计28312元,到2014年11月30号打款”的欠条一份。约定到期后,经陈前富多次催要,凌伟至今未付。为此,陈前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陈前富与凌伟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凌伟购货后,未按约定期限支付陈前富货款,应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陈前富要求凌伟支付货款,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未作约定,故对陈前富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凌伟辩称陈前富所供的实木床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致本院难以采信。至于凌伟辩称的陈前富之子陈某散步不良信息致其损失要求赔偿问题,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理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凌伟支付原告陈前富货款28312元及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前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被告凌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阴文超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2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