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宏光与翟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光,翟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94号原告张宏光,男,1973年生,汉族,职业个体。被告翟士伟,男,汉族,职业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光与被告翟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光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光以与被告翟士伟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