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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宏光与翟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光,翟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94号原告张宏光,男,1973年生,汉族,职业个体。被告翟士伟,男,汉族,职业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光与被告翟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光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光以与被告翟士伟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