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获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起、周存有等与崔玉星、贾冬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起,周存有,崔玉星,贾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获执字第115号申请人周起。申请人周存有。被执行人崔玉星。被执行人贾冬梅。关于周起、周存有申请执行崔玉星、贾冬梅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