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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4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建伟与魏新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伟,魏新渊,杨峰,杨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964号原告刘建伟,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魏新渊,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杨峰,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杨小军,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伟与被告魏新渊、杨峰、杨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撤回撤诉的申请应予许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伟撤回对被告魏新渊、杨峰、杨小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康维婷审 判 员  訾 娟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