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甘夏明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343号罪犯甘夏明,捕前职业农民,系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容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夏明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2013年9月27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认为,罪犯甘夏明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以罪犯甘夏明是累犯为由,建议本院从严格掌握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甘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2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奖励分93.88分。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甘夏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查罪犯甘夏明是累犯,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采纳。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甘夏明减刑一年的建议,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夏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