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任焕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焕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8号罪犯任焕红,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阜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焕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任焕红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任焕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0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焕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焕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焕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伶俐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