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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刑更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张国成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刑更408号罪犯张国成,男,1944年3月26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监区服刑。系老年犯。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国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成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获月表扬12次,获评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获月表扬12次,获评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间该犯因病于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6日保外就医)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9.9分,兑现13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写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承诺书。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核表、考核积分手册、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国成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系老年犯,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兴林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