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民初字第4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藏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藏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民初字第4322号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法定代表人王玉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世明,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藏大,男,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达物业公司)诉被告藏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达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世明、被告藏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达物业公司诉称,原告系华夏龙小区物业公司,2014年3月25日原告与华夏龙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华夏龙小区保洁、排污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5日。按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为每月每平米0.35元,楼道照明电费及维修费20元/年,欠费用的每日加收千分之三滞纳金。被告拖欠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38元和楼道照明费20元,以及滞纳金436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拒绝缴纳。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洁、排污专项物业服务费及逾期缴纳物业费滞纳金共计99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保洁排污服务合同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被告藏大辩称,欠物业费是事实,我不交物业费有原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周到,楼道卫生打扫不干净,楼道灯泡坏了不更换,楼道内到处都是传单,小区安装天然气管道后楼道门口的土坟没填平,我老婆的脚崴了。经审理查明,被告藏大系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华夏龙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业主,其住房面积为128.1平米,2014年3月25日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保洁排污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5日,龙达物业公司为华夏龙小区提供公共保洁、排污及楼道照明服务。服务事项有:生活垃圾清运,保洁范围,包括单元楼道扶手、踏步,单元楼道玻璃、窗户,楼房间硬化、绿化及小区内道路。排污范围包括疏通小区内主排污管、井,排放化粪池污水。楼道照明服务范围包括统一收取楼道照明电费、维护楼道照明设施。管理大门,引导车辆通行。龙达物业公司服务标准为公共环境卫生由专职清洁人员每天清扫,垃圾日产日清;单元楼道及楼梯间每天清扫一次,扶手、踏步每星期拖洗一次;楼道窗玻璃、景观饰品每月清洗一次;按时排放化粪池污水,确保排污畅通;按期检查楼道照明情况,及时缴费维修,确保楼道正常照明。服务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米0.35元,每户10元楼道照明电费及10元维修费。双方同时约定了其它权利义务。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藏大已形成合法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告经催交拒不交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5日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藏大辩称,原告服务不到位,经审查,原告服务确实存在瑕疵,故对原告滞纳金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也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藏大于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给付原告达拉特旗龙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欠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5日的物业费538元及楼道照明、维修费用20元,共计558元;驳回原告有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藏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薛 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书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也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