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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郝xx与王xx、赵xx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xx,王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陕082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郝xx,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大昌汗镇。被执行人王xx,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赵xx,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xx之妻。申请执行人郝xx与被执行人王xx、赵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xx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5000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账户内。二、对被执行人王xx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助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白文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