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203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江某甲与江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甲,江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47号原告:江某甲,女,汉族,1976年10月22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被告:江某乙,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甲诉被告江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有悔改表现、双方已重归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玉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君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