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安明伟与舟山市定海岑港水产冷冻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明伟,舟山市定海岑港水产冷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94号申请执行人安明伟。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岑港水产冷冻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傅伟定,系该厂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安明伟与舟山市定海岑港水产冷冻厂(2016)浙0902执94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本案为普通借款,查询被执行人负债较多,优先受偿的申请人受偿后,暂无多余的执行款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