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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商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山东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胡某、胡某乙、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昌市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胡某、胡某乙、喻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670号原告山东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胡某、胡某乙、喻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开华审 判 员  黄 浩人民陪审员  杨圣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翟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