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商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山东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胡某、胡某乙、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昌市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胡某、胡某乙、喻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670号原告山东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胡某、胡某乙、喻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开华审 判 员 黄 浩人民陪审员 杨圣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翟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