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孙建民、孙建斌与张信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民,孙建斌,张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孙建民,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孙建斌,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晶亮、唐磊,系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信,男,64岁,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李爱华,系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民、孙建斌与被告张信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民、孙建斌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民、孙建斌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民、孙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670元由原告孙建民负担。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