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镶黄旗新众大热力有限公司与镶黄旗众大热力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镶黄旗新众大热力有限公司,镶黄旗众大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C}镶黄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镶执字第166-1号申请人:镶黄旗新众大热力有限公司,地址:镶黄旗,法定代表人:郭东升。被执行人:镶黄旗众大热力有限公司,地址:镶黄旗,法定代表人:赵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镶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镶黄旗众大热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119750元执行款及13597.5元执行费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镶黄旗众大热力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71474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镶黄旗众大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4747.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景 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吉木斯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