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朝松与赵育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松,赵育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702号原告:张朝松,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孔云龙,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育松,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事故车辆皖A×××××号小型客车车主兼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马湖乡沙河村沙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负责人:程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超,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松与被告赵育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松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朝松负担。审判员 鲁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