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磊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磊,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猗县牛杜镇田村农民。2015年7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临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磊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磊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临猗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磊先后从运城市盐湖区陈xx处以每袋(一袋100斤)25元的价格购买111袋工业制盐,其中71袋以70元到12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销售于临猗县城名吃一条街以及乡镇小卖部、干菜店、饭店等地;另40袋于2015年3月1日被临猗县盐务管理支局行政执法人员查扣。案发后,经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鉴定:从李磊处扣押的食盐未检出碘含量。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磊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磊当庭表示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磊先后从运城市盐湖区陈xx处以每袋(一袋100斤)25元的价格购买111袋工业制盐,其中71袋以70元到12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销售于临猗县城名吃一条街以及乡镇不卖部、干菜店、饭店等地;另40袋于2015年3月1日被临猗县盐务管理支局行政执法人员查扣。案发后,经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鉴定:从李磊处扣押的食盐未检出碘含量。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临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疾控字(2015)42号文件,证明临猗县是碘缺乏病流行地区之一,坚持普及碘盐是持续纠正人群碘营养缺乏的唯一有效途径。2、山西盐务管理局运城分局临猗支局的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盐政执法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盐业违法物品封存、扣押通知书、以及照片,证明临猗盐务支局分别从李磊处、耽子向红便民店安京草处、孙吉朱娃肉店、东城肖娜火锅城吕肖娜处、名吃一条街黄保明处、楚侯高头天吉小卖部李天吉处扣押精制盐的情况。3、临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7月9日李磊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4、临猗县公安局食药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涉案人员乔xx、谢xx已被河津市相关部门另案处理。5、盐业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四份,证明天吉小卖部、临猗县东城肖娜火锅城与吕xx、临猗县名吃一条街82号陕西汉中米皮、面皮与黄xx、临猗县名吃一条街80号东城新成饺子店与韩xx,均因私自购进劣质盐被山西省盐务管理局运城分局临猗支局处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6、临猗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2016年1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5年12月21日当日下午,我局协同检察院、法院对李磊进行再次讯问。2016年1月6日,我局对盐湖区金井乡底张乡羊肉泡老板进行问话,该称以前是牛杜镇下庄村一个年轻人过来卖过半袋,当时用面包车送过来,车上有其他人。2016年1月7日,我局对孙吉镇十字口西第二家干菜店和南景村养兔场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李磊给其送盐,经查证,李磊销售给打饼子摊的,因其是流动的无法查证。7、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出具的五份检验报告,证明分别从李磊(临猗县菜市场)、黄xx(临猗县名吃一条街)、李xx(楚侯高头天吉小卖部)、张xx(孙吉朱娃肉店)、安xx(耽子向红便民店)处提取的散装精制盐中未检出碘成分。8、被告人李磊的户籍证明,证明李磊,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临猗县牛杜镇田村第一居民组人。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0月底,我、王xx、宋xx从山东寿光盐务局买了40颗粒盐和38吨精制盐,39吨盐砖。我们的盐大部分卖给工厂,少部分卖给私人。2014年10月底,李磊买了1吨颗粒工业盐。11月份买了2吨精制工业盐。第三次是2015年3月,李磊和乔志刚,还有一个男的,买了3吨颗粒工业盐。第四次李磊一个人开农用四轮拉了2吨精致工业盐,回临猗后被扣了。之后李磊开红旗车拉了12袋精致工业盐。后来李磊又从宋利俊手买了4吨精致工业盐。乔xx和另一男的从我手总共拉了7次,每次1吨,有颗粒,有精致盐,还从宋xx手拉了5吨,有颗粒有精致盐。颗粒和精致盐都是每袋100斤,每吨500元卖给他们。2、证人宋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临猗县东张镇街开了个蔬菜水果店。2015年3月,一个年轻人给我送了3袋散装盐共计240元,比盐业局的盐便宜。就是被盐业支局人员查扣的盐。3、证人饶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丈夫叫黄xx,在临猗县名吃一条街开米皮店。2015年3月份一天,一个人说他们是盐业公司的,他的盐比盐业公司的便宜,问我要盐吗,我花85元买了一袋。他说他叫李磊。今天盐业公司的人给我买的这盐做了含碘检测。4、证人张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丈夫叫王xx,在孙吉开一家朱娃肉店。2015年5月,来了三个人问我要盐吗,并让我看了其中一人的户口本,他叫李磊。我买了一袋100斤120元,是精制盐散装的,后来我把这袋盐卖给了孙吉一家卖拉条子的饭店。5、证人安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耽子镇耽子村人。2015年3月份的一天,有两个开着大三轮车的人问我要盐吗,并说他们是盐业公司的,其中一人留了电话和身份证号,是牛杜田村的李磊。我花150元买了两袋盐,一袋是碎盐,一袋是精细盐。2015年5月14日盐业公司的人把盐查扣了。6、证人李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楚侯乡高头村人开了一家天吉小卖部。2015年5月7日的一天,一个叫李磊的开工具车过来说是临猗县盐业公司的,问我要盐吗,我说是盐业公司就要了,我问是什么盐,李磊说是腌菜用的盐,完后我就买了四袋。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一袋100斤,一袋120元。我是以每斤1.5元的价格出售给村人。当时李磊说这盐加碘。7、证人吕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丈夫叫张xx,在临猗开一家回味鱼饭店。2015年5月份一天,在我饭店经常吃饭的一个老顾客卖给我们两大袋盐,一袋100斤,共计140元。那人40多岁,中等个子,本地口音,我见了面能认识。8、证人张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吕xx的丈夫。2015年6、7月份一天,在我饭店经常吃饭的一个老顾客说家里有点盐吃不了,问我饭店要吗,我就买了2袋。一袋100斤,当时总其付了160多元,老顾客说精盐和平常吃的一样,就是袋子大点。老顾客60多岁。9、证人谢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4月,乔xx说租我的面包车拉东西,我开上车和他到牛杜田村一个叫李磊的那,往车上装了20袋盐,他俩说去孙吉,在孙吉镇上一家菜店,他俩卖了几袋,余下的卖哪了我不清楚。第二次是过了几天,我和乔xx从李磊那拉了20袋后,我只记得在东张街上一家菜店卖了几袋,其它的记不清了。10、证人刘磊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牛杜镇杨家庄村人,我和李磊是初中同学,以前他雇佣我和杨x帮忙搬过盐。2015年1月份左右,李磊说让我和杨盼挣点钱,完后让我找车,我找了一辆五菱双排车,我们三个人到运城北郊拉了1吨盐,完后李磊领着我俩就去乡镇和村里,李磊卖的时候叫我俩给他往下搬,卖了两三天,只卖了几袋,剩下的都拉到李磊家了。李磊给我说是没加碘的盐。11、证人杨x的证言,证明内容与刘磊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当时在运城拉了20袋,大约卖了5、6袋。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磊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1月份,我从陈安国处买了19袋精致盐和1袋颗粒盐共计1吨,其中14袋卖给了牛杜刘磊,6袋卖给嵋阳卫村养羊的。2015年正月的一天,我联系陈xx后,乔xx从他那拉了5吨颗粒盐卖给他邻村腌牛皮的;两三天后,是我和乔xx、还有他朋友,开他朋友的面包车,从陈xx处买了18袋1800斤精制盐分别卖给乔xx他伙计、孙吉镇东街肉店6袋、孙吉街一家干菜店6袋。又过了几天,我和乔xx开他姐的福田轻卡在陈安国处买了2吨精制盐,在菜市街被查扣了。几天后,我又在陈安国处开我自己的车买了12袋精制盐,分别卖给了楚候高头村小卖部、耽子街小卖部、县城名吃一条街凉皮和饼子铺。2015年3月我用荆xx五爸(荆xx)的车从宋利俊手买了3吨精制盐,分别卖给了名吃一条街凉皮店和饼子铺、牛杜街上的饼子铺等。2015年4月,我和乔xx、谢xx从陈xx处买了2吨精制盐,分别卖给了金井一家羊肉泡、南扶村饼子铺、孙吉西街一家干菜店等。我们每袋盐进价是25元,精制和颗粒盐同价,卖价是50元左右。被告人李磊2015年12月21日的供述,主要内容:(你之前供述的将盐销售到临猗、盐湖等地具体在什么地方)盐湖区南扶村的一家饼子铺是听乔xx说的,我没有参与;盐湖区金井乡镇上从临猗县金井路上刚过高架桥左边一家羊肉泡;盐湖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对面一家流动的饼子铺;临猗县孙吉镇上西边第二家干菜店,店主有40多岁男的主要卖菜;临猗名吃一条街门口流动饼子铺一两家;临猗县嵋阳镇卫村一个人,我当时是在路上碰见,他见我车上拉着盐,当时卖了2、3袋;临猗县北景乡南景村村口有一家很大的养兔厂,当时卖了5、6袋;临猗县临晋镇压路北一个村养羊的是我在卖盐时在路上撞见的,具体地方不知道了;临猗县牛杜镇十字路口第一家饼子铺是我听乔xx说的。乔xx卖的盐不是从我跟前拉的。四、辨认笔录及照片1、证人吕xx辨认出荆有德就是给其经营的饭店送盐的人。2、被告人李磊辨认出荆有德就是荆建民五爸。3、证人王xx辨认出李磊就是给其经营的孙吉朱娃肉店送盐的人。4、证人宋xx辨认出乔志刚就是给其菜店送盐的人。5、2016年1月6日,临猗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办案民警让金井乡盖底张羊肉泡崔xx辨认李磊是否给其送过盐的人,该确定2号乔志刚是给其送盐的人,其余人(其中有李磊)不认识。2016年1月7日,临猗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办案民警协同盐业公司人员,让临猗县孙吉镇上西边第二家干菜店孙新立辨认李磊是否是给其送过盐的人,该称上述人员中无给其送盐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目无国法,在碘缺乏病流行地区以非碘盐充当碘盐进行非法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被告人的销售金额应认定为4970元(70元/袋X71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磊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晓荣审 判 员 王谷岩代理审判员 李 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