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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符史贵走私武器、弹药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10号罪犯符史贵,男,194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香港人,捕前系货运司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长中刑二初字第0164号刑事判决,以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罪犯符史贵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3年2月2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3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老犯,在监区从事勤杂劳动,劳动积极,劳动态度较好。现累计考核分6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符史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史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