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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珙县永昌养殖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永鸿,罗春年,许时忠,刘纪英,珙县永昌养殖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YXRB4号地块7-1-3号,组织机构嗲吗68044689-X。法定代表人:赵正忠。被执行人许永鸿,男,汉族,1974年1月4日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罗春年,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许时忠,男,汉族,1943年4月12日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刘纪英,女,汉族,1948年9月28日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珙县永昌养殖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金沙五社,组织机构代码67579695-9。法定代表人:罗春年。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永鸿、罗春年、许时忠、刘纪英、珙县永昌养殖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永鸿、罗春年、许时忠、刘纪英、珙县永昌养殖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693084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永鸿、罗春年、许时忠、刘纪英、珙县永昌养殖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1693084元;三、如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许永鸿、罗春年、许时忠、刘纪英、珙县永昌养殖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69308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刘彤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