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2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14
案件名称
丁菊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丁菊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450号罪犯丁菊英,女,1984年3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9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菊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六年二月三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245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二○一二年五月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丁菊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丁菊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菊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菊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