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开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加琴、徐家相等与汤林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加琴,徐家相,徐家训,徐家栋,汤林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徐加琴。原告徐家相。原告徐家训。原告徐家栋。被告汤林泉,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加琴、徐家相、徐家训、徐家栋与被告汤林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加琴、徐家相、徐家训、徐家栋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加琴���徐家相、徐家训、徐家栋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四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 丽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