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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杜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23刑初8号公诉机关平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文盲,务农。2009年5月11日因盗窃罪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在平昌县信义大道安置房E点1楼施工电梯附近,使用刀割断电缆的方式盗窃100余米电缆线,后变卖获利人民币600余元;2、2015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杜某某与谭某某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盗窃平昌县江口镇土桥村6社29号居民熊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500余元;3、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平昌县江口镇土桥村8社38号居民牟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和数包香烟;4、2015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杜某某在平昌县江口镇龙潭村1社22号马某某家中盗窃时,被马某某发现,后将其抓获并报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支持公诉意见,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杜某某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在平昌县信义大道安置房E点1楼施工电梯附近,使用刀割断电缆的方式盗窃100余米电缆线,后变卖获利人民币600余元;2、2015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杜某某与谭某某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盗窃平昌县江口镇土桥村6社29号居民熊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500余元;3、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平昌县江口镇土桥村8社38号居民牟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和数包香烟;4、2015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杜某某在平昌县江口镇龙潭村1社22号马某某家中盗窃时,被马某某发现,后将其抓获并报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的法律事实;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证实其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24日在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土桥村先后盗走电缆线、熊某某、牟某某现金人民币各500余元的犯罪事实;3、被害人熊某某、牟某某、徐文科的证言在案,证实现金、电缆线被盗的事实;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及到案情况说明在案,证实被告人杜某某在马某某家盗窃时被现场抓获的事实经过;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在案,证实案发现场情况;6、刑满释放证明书在案,证实被告人杜某某因盗窃罪于2009年5月11日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的量刑情节有: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杜某某退赔受害人钱财;追缴违法所得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