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束开发与六安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栾宜海、六安红土地粮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祥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某某,六安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栾某某,六安红土地粮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祥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688号原告:束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余陈,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国,安徽胡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某某,男。被告:六安红土地粮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祥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蒯某某,该公司经理。��告束某某与被告六安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栾某某、六安红土地粮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祥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栾某某、祥发饲料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马开功审 判 员 杨效成人民陪审员 方绪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员李德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