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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傅胜军与康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胜军,康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胜军,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晓丽,女,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上诉人付胜军因与被上诉人康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周朝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顺红、罗晓翠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付胜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付胜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付胜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朝阳审判员  何顺红审判员  罗晓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