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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刑二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晚挪用公款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李某晚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州刑二终字第7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晚,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汉族,高中文化,原泸溪县石榴坪乡芒田村党支部书记。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31日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吴朝双,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晚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泸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晚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李某晚犯挪用公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2015)泸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鲁 勤 练审判员 张 小 椎审判员 向  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欧阳圣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