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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程某,罗某,温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罗某,温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刑初47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家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清远市看守所。辩护人麦美群,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人员,家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清远市看守所。被告人温某,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人员,家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0日被逮捕,2015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罗某、温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伟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麦美群、被告人罗某、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程某、罗某、温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罗某、温某在其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的家中接受张某、曹某、李某洪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由被告人程某作为上庄接受被告人罗某、温某上报的投注情况并在开奖后与被告人罗某、温某进行赔付,累计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6344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程某、罗某、温某的供述,物证:起获的登记册、记事本、收据单等,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等,证人张某、曹某、李某洪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程某当庭认罪,是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罗某、温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共同触犯了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罗某、温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罗某、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程某当庭认罪,是初犯。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某、罗某、温某在犯罪后,尚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被告人温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智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潘文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