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刑更2号罪犯周哲,男,1979年5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台州市椒江区建设新村53号楼2单元201室。2015年2月12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台椒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个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提出:2015年12月21日,罪犯周哲的移动电话无故关机,经多次寻找均未果,现已去向不明,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建议撤销罪犯周哲的缓刑。另提交了如下证据:1.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手机定位异常记录、指纹报告记录、日常报到情况登记表、走访照片;2.脱管限期报到通知书、协查报告书;3.证人陈彩云的证言;4.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擅自外出,下落不明,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情节严重。执行机关所提交的证据经查证属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哲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台椒刑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周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周哲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慧慧代理审判员 郭振亁代理审判员 肖艺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海丽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法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