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沂源县南麻博盛钢模板租赁站与杨克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南麻博盛钢模板租赁站,杨克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494号原告沂源县南麻博盛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沂源县南麻镇高庄村。经营者咸会庆。被告杨克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南麻博盛钢模板租赁站诉被告杨克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南麻博盛钢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保全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光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耿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