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1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誉艺坊卫浴有限公司、吕跃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誉艺坊卫浴有限公司,吕跃军,吕艳芳,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203-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誉艺坊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江东后工业区3街3号之三。法定代表人:陈泓机。被执行人吕跃军,男,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吕艳芳,女,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刘锋,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锋、吕艳芳、吕跃军的银行存款、收入460585.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黎瑞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