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30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俊旺与赛希雅拉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旺,赛希雅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15-1号申请人徐俊旺,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赛希雅拉图,现住正蓝旗。徐俊旺申请执行赛希雅拉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赛希雅拉图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赛希雅拉图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柒千陆佰元(¥7,600.00)及案件受理费113.00元、执行费5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付清为止)。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恩克巴特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