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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庄成功与万洪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成功,万洪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692号原告庄成功,男,1946年11月22日。被告万洪民,男,成年,汉族,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成功诉被告万洪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成功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庄成功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石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