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庄成功与万洪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成功,万洪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692号原告庄成功,男,1946年11月22日。被告万洪民,男,成年,汉族,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成功诉被告万洪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成功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庄成功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石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