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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春花与路丽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花,路丽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王春花,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人。被告路丽俊,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东于镇新民路居民,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春花诉被告路丽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路丽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春花诉称,2013年10月1日,太原市文翠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指派原告到被告家提供保姆内容的家庭服务,当时,三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了家政服务协议。2013年10月1日,原告开始在被告家中从事保姆工作。2014年1月29日,原告结束了在被告家的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未付。2014年1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20000元的欠条。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8000元,剩余12000元再未支付,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2000元。被告路丽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及太原市文翠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三方曾签订了一份家政服务协议书,约定:太原市文翠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排原告为被告提供保姆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月工资3600元,协议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生效。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为被告提供保姆工作,2014年1月29日结束。被告在原告为其提供保姆工作期间,于2014年1月10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王春花保姆工资贰万元整,兹定于贰零壹肆年元月壹拾捌号一次性结清,逾期不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被告支付了原告8000元工资,剩余12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1张、家政服务协议书1份、证明1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保姆工资2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佐证,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鉴于被告已支付8000元,剩余12000元,被告理应支付。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路丽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春花保姆工资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路丽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晋平代理审判员  韩美丽人民陪审员  杨爱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