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国权与王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权,王翠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787号原告王国权,居民。被告王翠凤,居民。原告王国权与被告王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翠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权诉称,2013年初,被告王翠凤称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我出于朋友关系借给被告30000元,同年6月19日,被告向我补打了借条一份,此后,我不断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不但未还,还于2015年初不再接听我的电话,也失去了联系。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翠凤立即归还我借款30000元。被告王翠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他人认识后,被告王翠凤向原告借款,并于2013年6月19日出具了一份3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国权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2013年6月19日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有借条为证,合法成立有效。双方之间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翠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国权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翠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兵审 判 员 杨梦萦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邵玉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