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广朋与韩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朋,韩雪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476号原告张广朋,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韩雪海,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朋诉被告韩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广朋负担。审判员 杨付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成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