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初字第4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格邦与刘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格邦,刘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976号原告刘格邦。委托代理人黄伯秀,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艳艳。委托代理人吕守用,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格邦诉被告刘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格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田田 来自: